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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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0.17元,扣税后0.153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7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4月2日召开的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06年度
发放范围:2007年5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5,559,5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3元。其中,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3元。
三、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7年5月24日
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7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同时对代发的无限售条件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金额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扣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为0.153元。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亦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每股现金红利为0.17元。
3、原社会法人股现金红利将不再由本公司直接派发,而采取无限售条件自然人股东红利派发方式,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该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5、公司将于2007年5月24日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帐户。
6、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352625
传真:021-58352620
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