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时事
  • 5:环球财讯
  • 6:证券
  • 7:金融
  • 8:天下
  • 9:上市公司
  • 10:产业·公司
  • 12:信息大全
  • 13:信息大全
  • 14:信息大全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艺术财经
  • 18:艺术财经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2007 年 5 月 19 日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pdf
     
     
      | 36版:信息披露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提示性公告(等)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85        证券简称:同仁堂     公告编号:临2007-008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5月1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239,988,360股,占公司总股本434,021,898股的55.29%,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生瑜先生主持,以书面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1、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6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56,021,181.88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5,503,056.10元(含子公司提取额),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14,564,285.41元,减去2005年利润分配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108,505,491.85元,2006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36,576,919.34元。公司以2006年末总股本434,021,8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关于利润分配实施的具体事宜,全权委托董事会办理,实施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3、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6、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表决,独立董事简历见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王连洲

      

      姚达木

      

      高学敏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黄浩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黄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