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11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在公司董事长何志亮的主持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9000万元项目开发资金的议案。
湖州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州蓬莱”)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由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蓬莱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蓬莱”)和自然人股东葛庆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东方蓬莱占85%的股权,葛庆占15%的股权。由于我公司持有东方蓬莱90%的股权,因此我公司间接持有湖州蓬莱76.50%的股权。
湖州蓬莱目前正在开发湖州市区2004-62号地块,该地块总用地面积49,999.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8,066.2平方米,预计项目总投资5.8亿元。现湖州蓬莱因资金紧张向我公司申请以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借款9000万元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年利息为8%,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07-临007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志亮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数231,117,428股,占总股本的45.7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大会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公司董事长薪酬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2006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丛中丽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