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国际论坛”5月19日在同济大学举行,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参加该论坛并发表演讲,他表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让“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由于高收入者面临的是住房条件的改善和更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能否实现,实际上取决于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能否得到保障。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地方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动力不足,而是陷于利益的羁绊中难以自拔,倘若这些困难解决不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就可能陷入“画饼充饥”的困局。
“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只能靠政府的推动来实现,问题是,拿什么来督促政府这样做呢?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自己本应在住房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态度消极。早在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和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而直到2006年4月,建设部通报的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还显示: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还变相抵制房市调控政策,把住房市场当成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导致房价虽接连经过两次调控依然在非理性上涨,造成住房这一民生问题日趋恶化。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政府在住房中本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予以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能否正视住房问题中所包含的公共责任,只能凭其自觉,而缺少制度保障和外力约束的自觉从来都是靠不住的。
早在100多年前,人人享有住房的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被写入宪法和法律。比如,荷兰1901年颁布的《住房法》就明确规定:政府应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补贴和制定建筑规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荷兰宪法也强调,“提供充足住房”是政府的责任。由于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政府除了认真履行自己在住房问题中的固有职责,没有任何可以推脱的理由,否则,就可能被民众提起诉讼。
建设部提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是一种令人欣慰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不能只停留在口号或理念上,而应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实际上,在此之前,在落实中央住房调控问题上,建设部摇摆不定的态度在客观上起了一些副作用。比如, “70%的新建住宅面积须建设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是“国六条”调控的核心政策,但从去年6月1日实行后,建设部就有官员对90平方米作出“扩充”的解释,引发市场的困惑。到今年1月9日,建设部更是在《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中,变相把90平方米变相扩大。但不到24小时,建设部就因此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匆匆宣布将其作废。倘若以如此态度对待“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恐怕很难实现。
只有宪法和法律上对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在住房中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在实践中把对这一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官员才能充分认识到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他们才能真正走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正视民生问题,最终使困扰我们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