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电碳”、“上市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采取资本公积定向转增和债务重组相结合的方式。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8股对价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获得26,572,826股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风企业”)将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10,631,729股股份;同时,香凤企业承担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2894万元,并予以豁免。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7年5月23日。
4、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7年5月25日。
5、2007年5月25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5月25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公司股票简称由“S*ST 东碳”变更为“*ST 东碳”,股票代码“600691”保持不变。
一、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7年2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刊登在2007年2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流通股总数33,215,974股为基数,向全体流通股股东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8股,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获得26,572,826股股份;同时向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定向转增10,631,729股,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4.81459股;香凤企业为减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担,承担东新电碳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比例为99.97%)的债务2894万元(其中,承担上市公司债务26,671,727.92元,承担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债务2,268,272.08元),并予以豁免。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锁定期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遵守有关锁定期的法定承诺。
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香凤企业做出如下承诺:“我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从签署本承诺之日到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确保不因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所持东新电碳社会法人股22,082,299股的所有权被转移。”
(3)公司第一大股东香凤企业做出以下承诺:“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有权按每股0.5元-0.6元的价格将所持东新电碳的股份出售给我公司,我公司承诺收购。如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不同意向我公司出让股份,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可向我公司要求取得因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应获得的转增股份,我公司承诺向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因定向转增而使其股权比例下降所对应的股份。被代付对价的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或以拍卖、转让等处置方式取得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名下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的承接方在办理其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向我公司支付所代付的股份(包括该部分垫付股份在垫付期间所产生的衍生股份和孳息等所有权益,如转增股份、送红股、现金红利等)及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该处理办法合法可行。
(4)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1、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23日。
2、股票复牌日及对价股份上市日:2007年5月25日。当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四、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
自2007年5月25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ST 东碳”变更为“*ST 东碳”,股票代码“600691”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8股的送股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名流通股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流通股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日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遵守有关锁定期的法定承诺。
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我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从签署本承诺之日到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确保不因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所持东新电碳社会法人股22,082,299股的所有权被转移。”
注3: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有权按每股0.5元-0.6元的价格将所持东新电碳的股份出售给香凤企业,香凤企业承诺收购。如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不同意向香凤企业出让股份,自东新电碳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求的一年禁售期满之日止,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可向香凤企业要求取得因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应获得的转增股份,香凤企业承诺向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因定向转增而使其股权比例下降所对应的股份。被代付对价的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或以拍卖、转让等处置方式取得上述非流通股股东名下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的承接方在办理其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向香凤企业支付所代付的股份(包括该部分垫付股份在垫付期间所产生的衍生股份和孳息等所有权益,如转增股份、送红股、现金红利等)及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香凤企业的书面同意。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该处理办法合法可行。
注4: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东新电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也应遵守法定承诺。法定承诺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5:以上数据是假设公司股本总数在上述全部期间不发生变动而编制,如果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其他事项
1、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
邮政编码:643000
联系人:杜东海、王立君
联系电话:0813-2600887、2606903
传真:0813-2606903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资产未发生变化,净资产和负债总数有所变化,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所拥有的权益发生了变化。
九、备查文件: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5、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6、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7、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结果的公告
8、财政部财金函(2007)21 号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执行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
9、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川国资函(2007)20 号文《关于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等11家单位所持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函》
10、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川国资函(2007)43 号文《关于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市公司等4家单位所持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函》
11、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