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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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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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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2版:信息披露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等)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等)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次股东大会(2006年年会)决议公告(等)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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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等)
    2007年05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ST万杰    编号:临2007-029号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5月16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第一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至2006年3月1日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一宗(共8笔),合同金额按照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70,791,974.80元,万杰高科对上述信用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开出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付款,第二被告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自2006年4月起形成垫款,截止2007年5月10日垫款合计折人民币本金59,266,680.95元,利息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59,266,680.95元(7,651,262.71美元,按外汇牌价1:7.746折算)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共计71,141,947.29元,将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ST万杰    编号:临2007-030号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诉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案。

      2、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关于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诉万杰高科等一案有关情况,公司已在2007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

      2、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万杰高科等一案有关情况,公司已在2007年2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

      三、案件目前进展情况

      1、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4《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5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自2006年10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律师费用30万元;

      3、被告万杰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500万元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对前述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500万元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38,226元,诉讼保全费52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代理费80万元;

      2、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12,287元、保全费400,000万元,由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生效后, 如本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将可能引起被法院查封的本公司相关财产被拍卖,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银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公司将就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