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今年两会期间写过一篇文章,提到他到新加坡国会调研时,提出想看看国会预算,不想新加坡国会图书馆馆长很慷慨地送给他这个外国人两本当年的国会预算,让他带回国好好研究。国会预算就是政府预算啊,如果一个外国人可以拿去研究,那么其本国国民肯定是有求必应了。这让我很感慨。中国人何时能在自己的国家获得这种待遇呢?对于自己辛勤劳动上缴的税收,政府是如何开销的,升斗小民应该有起码的知情权吧。
我在本栏的上篇文章谈到,政府利用国民税收行政时的两种类型,由于政府的公共支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更多的税收用来扩大收费行政的人员、设备,而纯粹服务的行政则相对萎缩。这种现状,让人感觉到离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标有相当距离。取之于民的税收有时候并没有服务老百姓,反而可能成为进一步榨取百姓的工具。当老百姓没有切身感受到税收在为己服务时,缴税就不能不说是高压下的被动行为。如果公民抱有如此纳税心态,很难指望这个国家的公民有自愿的纳税意识。
纳税是公民与国家最基本的关系。如果一个公民没有自觉的纳税意识,很难说,他对这个国家的感情是不是真实的。一个国家的国防、安全、稳定、对穷人的补贴,都需要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即雄厚的财政。如果许多公民缺乏自觉的纳税意识,不愿意纳税,这个国家的财政状况难以乐观。虽然短期可以通过一些强制手段如加大征税力度增加税收,但长期会因征税成本太高而减少税收。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这不仅是增加税收的需要,更是培养一个现代国家公民的需要。
今年个税申报人数远远低于预期,反映的是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不过,笔者以为,责任不能完全推给百姓,政府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个税申报凸显出来的问题,不仅需要百姓反思,更要政府部门反思。这不是一个单独的、简单的事情,它反映的是整个税收体系中问题。政府部门应该从税收政策的制定、征缴、使用等方面去反思,在这些环节中,纳税人到底有多少知情权?
从百姓的角度来看,最基础的税种是收入税和消费税。现在规定的个人收入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这一征税点的制定存在很多问题,它没有考虑到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对于一些物价水平比较高的省市来说,这个起征点,实际上是对不该征税的人征税。个税征收一般是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早几年个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上缴了多少税,纳税人可以说没有知情权,从去年开始,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始在年初寄送个人完税证明,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消费税是对国家规定的某些消费品征税。在我国,这些消费品包括烟酒、金银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汽车等11类产品。从保护环境、限制奢侈消费角度来说,对这些产品征税很有必要。但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应该在消费时把征收的消费税单独罗列出来。现在我们购买这些商品所支付的是加了税的价格,但我们却从不知道到底上缴了多少消费税,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蔑视。
从个税和消费税的征缴方式来看,公民缴税多数时候是被动上缴,而不是主动上交。而从个人感受上考虑,只有主动上交的方式才可以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意识,被动征缴,久而久之,会使得大多数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麻木,觉得上缴税收只是义务而已。在税务机构方面,为体现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在向纳税人(这里指普通百姓而不是法人)征收任何一笔税收时,应该同时开出相应的纳税凭据。
以中国的国情而论,最让人诟病的是,公民每年上缴的税收,政府是怎么花销的,百姓看不到明细账目,更不用说向相关机构索要研究或查阅了。回到蔡定剑教授的文章,他说:“我在人大会议上服务了十多年,从来没有看到我们自己国家的预算。每次代表大会上,虽然都有听取审议国家预算的议程,但代表们很难看得到具体的预算。代表们会上审议的是预算报告,不是具体预算。”
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八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法国《共和国元年宪法》规定:部长或经管人签署并证明的各部支出细账,应在每次立法议会会期开始时印刷公布之。各种赋税和一切公共收入的收支状况,亦应以同样方法公布之。美国宪法行政法规定:公众使用预算资料的复印权,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任何人的请求提供,复制和提供复制件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1978年修订发布的《日本财政法》第46条规定:内阁在预算成立后,必须立即把预算、前年度岁入岁出决算及公债、借款和国有资产的现有额及其他有关财政的一般事项以印刷品、讲演和其他适当的方式向国会及国民报告;除上述规定外,内阁至少要在每季度向国会及国民报告预算使用情况、国库情况及其他财政情况。
抄这些资料挺没意思,不过,它能呈现历史。其含义只有一个,在现代公民社会,政府应该如何改进征税服务?我以为起点是给纳税人更多知情权。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请先从政府自身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