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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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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11倍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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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11倍于贪污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燧

      

      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指出,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严重: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在一些人心目中存在着一种错觉,认为渎职犯罪是“不进个人腰包的腐败”,腐败者个人并未获得直接利益,能轻判就轻判。事实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1998———2000年连续三年查处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85万元。渎职犯罪个案案值是贪污贿赂的11倍多,很显然,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

      实际上,单纯的渎职犯罪行为并不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厅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

      不仅如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政府官员违反自己的职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容易造成经济损失,还将影响到整个公权力职能的发挥和效率的提升,并对政府信誉造成致命伤害。这种“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被称为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

      显然,对官员渎职犯罪不仅不应法外施恩,还应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才真正具有威慑力。令人忧虑的是,目前对职务犯罪的行刑化趋向日益明显。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3630人,缓、免刑2058人,占总被告人的56.7%。对此,《检察日报》发文指出,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今,减免刑现象在矿难渎职案中占到了惊人的95.6%!

      渎职犯罪者被宽容,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实际上,矿难的频繁发生也是由此引起的。必须认识到,当越来越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宽容,将削弱法律的惩戒功能,这很容易对渎职犯罪行为产生纵容的结果,进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更多的事故———这是最值得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