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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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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不能沦为推卸责任的幌子
    2007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冯光明

      

      北京市住房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于5月24日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启动,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审核程序和运行机制进行尝试。如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方面,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及以上户家庭的年收入分别确定为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这一调整看起来是对民生有利的,因为从收入方面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实际上是下移了,有利于让低收入者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然而,有机会购买并不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过去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是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尚且有许多人买不起,在这种情况下,把收入标准通过加入人口因素而降低,无疑是在把购房机会交给那些根本就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人。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将出现大部分卖不出去的景象,因为对于满足了购买条件的人而言他根本买不起,而那些买得起的人又没有购买的资格。当然,这也容易得出另外一个结论:政府根本不用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了,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其实是减轻了。无论这一结果是否出自政府本意,它都对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没有太多益处,只对自己有好处———减轻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负担。

      假设一个家庭有两口人,年收入达到36300元,除了日常生活、医疗、学费、水、电等费用,最多恐怕只有2万元左右能够用于购房,假设一套经济适用房40万元,这个家庭需要20年才能买得起。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应该为3-6倍,世界银行专家的说法为4-6倍,也就是最多6年的收入可以买一套住房。当一个家庭用二十多年的收入才买得起一套经济适用房,住房的保障性又体现在何处呢?

      事实上,上述标准更应该针对廉租房而非经济适用房。无论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不仅不能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还要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的责任,因此,一些地方在这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一直非常消极,并因此受到批评。

      由于住房保障落后,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的许多民众被推向市场,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房价的上涨构成了支撑。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4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3%,涨幅最大的城市北海高达23.6%!全国70个大中城市二手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也上涨6.1%。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尤其那些房价连年快速上涨的地方)应该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应量,而不是玩弄画饼充饥的文字游戏,使民众的住房保障梦想破灭。因此,北京降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无益于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解决,而应该把这部分低收入者纳入到廉租房供应的对象。同时,逐渐让那些有能力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的民众,能够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实现买房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