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28日9:0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告。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88,334,34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56.9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管大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田元昊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事项:
1、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会议以88,334,3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修正案》的议案
会议以88,334,3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审议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田元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71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公告编号:2007-010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已受理北京世诚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案情基本情况:
公司原股东富华集团所属原黑龙江省甘南柠檬酸厂做为独立法人单位于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向甘南县农行贷款29960000元人民币。富华集团以甘南县兴十四村及其他下属企业所拥有的林地、厂房、车辆等作为贷款抵押。2000年5月农行将该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2006年8月北京世诚金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让该债权。
因原甘南县柠檬酸厂以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做为富华集团在本公司的出资资产,其财务报表并未列示上述贷款信息,故本公司成立时并不知晓该债务情况。由于甘南柠檬酸厂2001年注销了法人资格,故该债权人据此向我公司提出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47906787.97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案定于2007年7月4日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接悉此事后,已与富华集团积极沟通,鉴于其原贷款抵押物(林地、厂房、车辆等)仍为有效抵押物,可用以抵偿该笔债务。公司就此加紧与债权方沟通并做好应诉准备,目前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将会对该案的诉讼进展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其他影响和损失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