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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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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将有章可循
    2007年05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悉,管理层正在酝酿制定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预计将选择适当时机公布。

      海通证券:

      此规定的正式颁布将拓宽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范围,也让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资产有了合法的泄出渠道。《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事实上,以上的法规都是针对股票交易,而对基金投资没有公开详细规定。

      据了解,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基金,目前各家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不一。对于某些公司员工,基金和股票都不能投资,就会造成从业人员直接投资股票,形成违法后果。从国际经验来看,更多的是采用申报制度,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都可以买卖股票。只要在事前进行申报备案,由基金公司稽核部门在对该笔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之后,再予以放行。在境外对冲基金要想赢得潜在投资者初步信任,基金合伙人是否投资了该基金,甚至其主要资产是否都投入该基金中是一条重要因素。因此,如果放开从业人员买卖基金限制,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持有信心。也能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趋向一致。当然,在放宽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范围的同时,需要加强落实有关配套监管措施,让该规定不但能成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员的福音,也可以对基金市场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