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劵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发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2608-26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
被执行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乙珍
2、起因:
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增城市支行借款本息合计:
110,008,834.41元。由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黄乙珍、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担保。该项贷款因无法及时偿还,现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及黄乙珍持有本公司的股权。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2608-26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0467743)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发起人法人股39347880股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2) 轮候冻结被被执行人黄乙珍(证券帐号:A453515951)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自然人股24854744股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以上股权已办理质押,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本次轮候登记及冻结期限:从2007年5月25日至2008年5月24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如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轮候登记手续,中国证劵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无须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