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因珠海恒通电能仪表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欠款,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要求被告作为上述两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上述两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06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因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三个月内对销售公司和仪表公司进行清算,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日前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沪闵执字第2018号~2019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7)沪闵执字第201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人未执行受偿债权余额为人民币719937.66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7)闵债申执字第24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珠海恒通电能仪表销售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珠海恒通电能仪表销售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民二(商)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2007)沪闵执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人未执行受偿债权余额为人民币4331239.66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7)闵债申执字第23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民二(商)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