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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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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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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规制基金“老鼠仓” 制度建设应先行
    证券虚假陈述案 调解成功的几个要素
    投资者状告杭萧钢构 虚假陈述
    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有何区别
    证券交易费用知多少
    让公开谴责拥有更大的效力
    呼吁保留散户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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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状告杭萧钢构 虚假陈述
    2007年06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见习记者 徐锐

      

      记者近日从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处获悉,已有投资者就杭萧钢构虚假陈述问题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萧钢构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原告王女士在诉讼状中称,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在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便在内部大会上违规泄露了相关信息。到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但杭萧钢构董事潘金水随后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证监会调查对象主要是针对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王女士在此状况下误以为杭萧钢构不存在违规情形,并于4月11日,16日共买进112500股公司股票,且在4月26日卖出了12500股。4月29日,在有关媒体披露了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进行行政惩罚的消息后,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的违规情形由此披露出来。为此,王女士于2007年5月8日卖出其余100000股股票,从而造成其经济损失733623元。

      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便针对杭萧钢构及公司高管单银木,潘金水,周金法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惩罚决定书。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作出了对杭萧钢构及上述高管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案代理律师陈荣称,鉴于被告(杭萧钢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原告(王女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杭萧钢构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