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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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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权利保障 仍有重大制度缺损
    利益诱惑并非腐败本源
    人口红利消失的另一面
    利润杠杆撬不起荣誉感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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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权利保障 仍有重大制度缺损
    2007年06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业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发展新思考之五

      金融发展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保障投资者权利,通行的对投资者保护的理解,仅仅解决了投资者参与市场后的权利保障,却没有解决投资者参与市场前的权利保障,而后者才是金融发展的制度前提。如果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权利只能得到部分保障,金融市场即便建起来,也无法健康长寿。如果金融市场产品单一,投资者没有充分的选择权,投资者的权益仍然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金融发展体现为银行等中介体系的壮大和证券市场的繁荣,但人们往往更多关注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忽略了金融发展本身的一些前提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投资者权利保障。投资者保护,通常意义上都是体现在公司治理当中,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比如充分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权、独立的审计和提名委员会等,来与主要股东和公司内部高管人员抗衡。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一整套相互制衡的制度体系,其中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内部高管人员、普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就是通过相互监督、制衡和交流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使之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总目标一致,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可见,投资者保护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而公司的健康发展又是金融发展的基础。

      然而,这种通行的对投资者保护的理解,仅仅解决了投资者参与市场后的权利保障,却没有解决投资者参与市场前的权利保障,后者才是金融发展的制度前提。道理很简单,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参与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就不会参与金融产品,金融交易就无法实现,金融市场也就无法运转。进一步看,如果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参与权利只能得到部分保障,即使可以建立一个热的金融市场,也无法使之健康长寿。很多情况下,金融市场的一些毛病有些来自投资者行为本身,有些是来自投资者权利的缺陷。并且,后者会激化和放大前者的不良效应。

      投资者参与市场前的权利有哪些呢?首先一点,就是要有充分知情权,有权利知道自己所购买的金融产品的所有基本信息。假如投资者打算买股票,就有权利知道这种产品的性质(比如是普通股还是其他类型的证券)、这种产品赋予自己的责权利内容、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的风险因素等等。其次,投资者应该有平等购买权,不分性别、年龄、身份,都有平等机会购买自己偏好的金融产品,而不能出现内幕交易。平等购买权实际上包含了在金融产品面前机会均等的含义。再次,投资者应该有充分选择权。面临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产品组合的方式来权衡收益与风险,以此牟取最大利益。这就要求产品必须丰富,如果只有极少数品种,投资者的组合就无从谈起。最后,投资者应该有公平交易权。每个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都代表自己对该金融产品的既定信息和未来前景的某种看法,看法的不一致会产生产品的交易行为,而这种交易行为必须是公平的。与平等购买权类似,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

      把上述权利综合成两点,就是信息要公平充分地披露,以及金融产品必须丰富多样。一个金融系统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事前参与的四项权利,才能够谈得上买者自负的原则。如果投资者的权利不充分,又如何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呢?证券法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充分、准确和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且要求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任何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都应该是一样的、获取信息的时间也是相同的。如果在投资者当中,有一些获得了更多的信息,或者更早地获得了信息,就意味着内部信息泄漏,说明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披露信息。如果这样,就意味着以后的交易不可能公平。无论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会给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

      设想一下,若一个市场上的交易主要基于内幕信息来完成,众多投资者还会参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投资者高参与和市场上信息披露水平息息相关,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越来越规范,当监管机构处置内幕交易越来越严格快捷,一个成熟稳定发展的市场也就指日可待了。

      另一项容易被忽略掉的投资者权利是充分选择权。在一个单一产品的市场上,如果信息披露按照要求做到了,是不是就一定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呢?答案还是否定的。投资是针对未来的,金融产品本质上就是未来收益的承诺,而未来是不确定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的时间段,投资者各自对不确定性的判断不同,也就意味着各自形成的风险观念存在差别。投资者为了分散自己的投资风险,就需要有效组合一些与不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产品,以此来保障投资权益。如果一个市场上只有一种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建立有效组合,其权益也就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理性的选择就是不参与。如果受到利益的诱惑,比如股价上涨迅速,便积极参与市场,结果是利益损失。也就是说,在一个无法充分选择的市场上,投资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可能有人会说,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参与风险产品。这话听起来没错,但实际上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为市场抑制而被大大压缩了,意味着合理合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被剥夺,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潜在的损失,也限制了资源的流动,从而损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金融产品的丰富会促进市场深化,这本身便代表了投资者权利保障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