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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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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诱惑并非腐败本源
    2007年06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陈宇峰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日本早稻田大学21COE-GLOPE

      研究中心国际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从涉嫌受贿“双规”到判处死刑,郑筱萸案前后只花了不到半年。个中所含意蕴,论者众多。笔者想追问的是:是什么因素导致转型改革中的中国会产生如此猖獗的大规模集体腐败?杀一儆百,能否真正控制住日益猖獗的腐败?

      转型改革之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者都坚信,是计划体制下的政治权力垄断导致整个社会的大规模集体腐败,而连接权力和腐败之间的纽带是利益。套用当今国内评论家的时髦话语,“绝对利益绝对导致亚腐败”。如此,我们似已找到了腐败的罪恶之源,但我们不禁要问,在如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什么不需要利益纽带之桥吗?离开了利益的市场纽带,社会还能走多远呢?

      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用“你将一个美女赤裸裸地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难乎其难矣”这样的比喻,来说明腐败与利益诱惑之间的非必然联系。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机制中,利益是普遍的,中立的,并不带有天然的罪恶感和道德束缚。尽管我们明白这些经济利益背后所蛰伏的巨大腐败危机,尽管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利益为我们的先人所不齿,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认定利益是导致社会腐败滋生的最主要原因。把腐败归结为绝对利益的罪恶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嫌,不仅忽略了腐败的本质因由,也掩盖了市场利益的正义性,或者说中立性。换言之,我们不能天真地以为,只要制止住利益的“万恶之源”,就可以治理当前中国社会纷繁复杂的权力寻租、腐败滋生等一系列发展问题。

      其实,在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眼里,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机不仅是权利自由的基本保障,而且还是构建一个具有最大容忍尺度的制度底线标准。两个世纪之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就已肯定了隐藏在自私自利这一人性背后的“看不见的手”作用,认为正是人的自私自利本性才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社会发展过程。尽管我们并不一定认同这一古典自由主义的偏激观点,但利益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确无所不在,而且每个人都有追逐利益的合法权利。按照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布坎南的宪政观点,社会正义必须保持在一个最大最小值的策略空间之内,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也就应该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最大值这一底线得到有效实施。

      既然利益不是关键,而只是一个普遍的、中性的纽带而已,并不是产生政治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什么才是关键呢?究竟什么滋生了现代社会的腐败呢?

      正如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那般,绝对的利益也并不会有。利益的最大化必须维持在合理的空间内,或者是在共同的规则下博弈调整。一旦进入到毫无约束的空间争夺,那么每个人都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来维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完全不顾及可能带来的各种“外部性”。在一个没有规则或者规范的现实市场交易中,暴力或者由此形成的强权就变成这些交易的主导,这时候,市场利益已被直接演变成权力的寻租或者腐败。

      为对付毫无次序的交易规则,斯密不得不将已打入最底线的“守夜人”重新拿出来充当司法体制执行者的“第三方”。这样既可以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保证每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别人的侵犯,同时也可以激励政府在有效的奖惩体制中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政府并不是天然就具有“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能力,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权力或者在利益的诱惑下孳生腐败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必须限制在一个基本的正义约束空间之内。这一标度决定了政府的存在和性质,给出了其社会边界。也就是说,为了利益的正义性才有了政府存在的理由,剩下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形成有效的制度来治理这一只猛兽,以确保利益的正义性。如此看来,如今猖獗的腐败现象之源绝不是普遍的利益导向,而在于没有一定的合理制度约束。

      腐败的确是不可容忍的,它扭曲了整个社会正义和经济发展的逻辑,但我们仍没有必要把“利益”泛化成“魔鬼”,将一切腐败的罪恶都追溯为“利益”。只是在谋求利益的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侵害别人的利益,要有一定的制度规则空间来实现。古人常云:生财有道。所谓“道”,就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即是此处我们所说的“制度”。将“腐败”纳入制度的框架中,意味着腐败在根本上是可以解决的,而且可以在最小成本的路径中稳步推展。

      与其将腐败归结为利益的道德缺失,倒不如说是一个制度问题。利益是普世的,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间都需要利益的纽带和中性,而制度却是有差异性的,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会形成不同的制度环境。也正是这些不同的制度环境,产生了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腐败形式和程度。

      请不要再用利益的道德性来模糊腐败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