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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地下金融的作用就非常强大,并在实践中衍生出了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标会、丙种四种主要形式。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多数人都已经熟悉,笔者在此重点谈谈标会和丙种的运作流程和发展特征。
所谓标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基于权威领导的、融通资金的民间组织。标会中的标头,往往具有很高的威望或者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并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标会中的其他成员被称为标角。从运作流程上看,每个参加标会的人最初都须上缴一笔钱,比如10000元,一个16人的标会(含标头),就可筹集16万元。这笔钱要交给标头。随后,标会要竞标。除标头外,标角可以报出各自的竞价(当然要低于10000元,差额部分便被视为利息),最低报价的人可以获得整标。此时,每个标角在标头的协调下都要把这笔钱交给得标者,而标头则应该付出1万元。在下一次竞标时,标头和已经得到资金的标角就没有资格再竞标。依次类推,每个标角在理论上都可以获得16万元,但越早获得标金的标角可能丧失的利息越多;但反过来看,越早拿到标金,就越可能产生更多的时间收益。最后一个标角不需竞争,每个标角加上标头都要支付出1万元给他。至此,标会宣告结束。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融资组织,标会设计精心,它可以在短期内为急需筹集资金的人寻求到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标会运作的有效性取决于标头的权威性。在台湾地区,标会最初大都是由地域接近的人员构成,由于相互之间非常了解,稳定性比较高的。但随着标会规模的扩张,资金的诱惑也在加大,某些标角可能因投资失败以至无力支付后续标金,提高了标会的风险。为此,台湾当局明确出台一项政策,规定标角的进入要遵循自愿原则,标头要对标会的风险负有全责。如果标会运作环节失败,标头要向其他尚未获得标金的标角全额偿付总标金(如上例就是16万)。
与此不同,丙种则是另外一种民间筹资方式。它针对的是为获得高额回报、从事金融投资的人员。比如,一个消息灵通、有竞争实力的人士获得某项可能得到高额回报的投机机会,但他没有足够资金,他可以寻求另一个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人来帮助他,而金融证券或其它不动产则被当作投资人的抵押品。说到底,就是“你投资,我付钱”(这有点类似于风险投资)。当然,事后的投资收益要按事先约定拿出一定比例给予实际出资人。如果从事金融投资的人失败了,也有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比如,投资人买了股票,设30%为强制平仓点。也就是说,实际出资者会在股票亏损了30%的时候强制把股票卖出。此后,投资者一方面要全额偿付本金,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作为民间融资方式的丙种,出资人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与丙种的投资者往往拥有庞大的人际关系网络、自身的信用层级、运作能力也都很强大;并且投资人与出资人往往是相知甚熟,彼此相互了解。
在笔者看来,丙种和标会在本质上就是经济利益推动下的体制外组织形态。撇开其合法性不谈,在发展初期它们都是以条件性信任为基础的,所谓的条件性包括业缘、地缘、情缘等。随着地下规模的提高,风险性也会提高。即便如此,试图通过一纸法律条文取缔这些组织,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若要真正让这些地下金融组织消失,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则正式金融必须能够满足民间所有对融资的需求。然而,早年的台湾地区,银行信贷条件比较苛刻,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无缘纳入到银行系统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二则对这些地下金融组织的监督必须是充分的。而这一点,在实践中又几乎不可能,因为,当正式金融门槛过高时,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地下金融就像野草一样随处纵生,切实“有效”的监督只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地下金融蓬勃发展的时期往往是正式金融管制严格、投资机会较好的时候;即使后来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不良后果而加快降低正式金融的门槛时,地下金融组织也不会迅速消失,制度依赖还会长期存在。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长远利益考虑,要正确对待地下金融的发展与管理,通过制度改进和法律条文的修正来规范地下金融运作机制,实现地下金融的“地上化”,这或许才是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切实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