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37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374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374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336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15日
●除息日:2007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6月22日
一、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7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6年末总股本222,500,1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6,700,013.32元,由于公司2007年初非公开发行股票3,488万股,发放股份总额发生变化,实际向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374(税前),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6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7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374元。
5、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336元;对于法人及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374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15日
2、除息日:2007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6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488万股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33-3259016
联系传真:0533-3249700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药玻路
邮政编码:2561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