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亮相。与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在诸多核心环节都取得了明细的突破,体现出了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并且更好地实现了与《证券法》、《公司法》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衔接。
具体来讲,此次颁布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化改革方面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行发行的核准制,办法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同时在发债规模上,除了规定“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以外,对于具体的发债额度也不再需要审批。
二是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这就将定价的权利交给了市场,与目前企业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债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0%的条款相比,公司债试点办法在定价上的市场化改革是显而易见的。三是为债券的创新预留了较大的空间。比如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回售条款或者赎回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为今后含权债、浮动利率债等发行条款的创新创造了条件,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未来公司债的品种,同时也将为更好地发挥Shibor等市场基准利率的作用创造条件。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一信息披露的频率对于市场跟踪发债公司经营动态而言应该够用,但在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增加违约风险时,如何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独立第三方的监督和信息披露作用将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以后,监管部门将根据社会反馈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试点办法,所以,最终的试点办法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部分条款仍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改变。但总体来看,公司债发行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而随着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公司债市场的正式成立也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尽管在公司债市场试点初期,发债的公司和规模可能都会较为有限,但可以相信,公司债市场将成为继短期融资券市场之后,我国信用产品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市场,公司的发债意愿、具体的发行条款、市场的定价模式等都值得密切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