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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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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内幕交易 有利净化市场
    2007年06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杰

      

      继证券监管部门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涉嫌内幕交易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证监会表示,对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所谓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是一种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中明文禁止的交易行为。

      信息是证券投资者的重要参照,获取信息的先后和对信息判断的准确性直接决定着投资者的收益,因此,公开、公平和公正被世界上许多国家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违背了这些原则,危害巨大。这种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那些拥有特殊地位或特殊身份的人员,利用相关信息公开之前的时间差进行交易以牟取暴利,就对其他投资者构成了严重不公,倘若这种行为不受到严惩,对信息的掌控就可能成为某些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掠夺和蚕食其他投资者利益、向其他投资者转嫁风险的工具。

      二是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倘若内幕交易行为不受到严惩,少数能够接触到第一手信息的人,就可能出于牟利的目的,左右信息的发布,使真实的信息梗阻,而为虚假的信息提供土壤,从而,使人们无法根据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这必然会增加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加大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一旦内幕交易泛滥,重创投资者的信心,市场就可能因失去投资者的信任而陷入萧条。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内幕交易所造成的股价异动,及这种异动与此后所披露信息的关联性,就是追查内幕交易的重要线索。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就是证监会对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联动监管的结果。随着这种监管力度的加强,内幕交易行为将会受到有效遏制。

      我国《刑法》规定: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只有对违法犯罪者予以严厉惩处,才能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