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务必月底达标
2007年06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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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财产险公司,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其中之一是积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除了上述以外,还可以加大分保力度;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支付所有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达标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产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良好,但是,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个别产险公司出现了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并明确了最后期限。
根据要求,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如果近期不能通过增资扩股工作使偿付能力达标,务必通过采取加大分保的措施,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达标。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按照《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及早制定方案,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包括:一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确保各项准备金科学、合理、充足;二是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并按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三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及时预测偿付能力状况,尽早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确保每季末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据悉,各产险公司应在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情况,书面报告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