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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即将结束自行安排财务预算的历史。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公布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中央企业今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长期以来,中央企业不但可以留存税后利润,而且可以自主安排投资预算。因此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的“三乱”现象普遍存在,中航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办法》则是国资委成立后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之一,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隐患。
即将于6月25日起施行的《办法》要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应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办法》要求,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负债率超过50%即被认为过高。在实施过程中,国资委也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而分别对待。
《办法》明确,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办法》同时要求,企业应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在编制财务预算时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办法》解读
央企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者,“管人、管事、管资产”是国资委自成立至今的基本职能。但是在《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后,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管资本”将成为国资委的新使命。
国资委不再事必躬亲
《办法》要求,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办法》明确,国资委对两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该条款意味着经董事会审议的预算基本都将得到国资委认可,是国资委重大投融资事项的决策权下放到董事会的明确信号。
根据国资委的设想,2007年底前,除少数战略型企业外,中央企业都要建立董事会。董事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性进步。由于此前没有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国资委由于工作量过大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或者就是事必躬亲、陷于具体事物不能自拔。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今年曾表示,“要坚决地把权力交给董事会,国资委以后只管监督评价董事会。”据了解,国资委下放的权利还包括经营者的选聘及考核权,即人事管理权。
效益下滑不得涨工资
《办法》要求,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去年7月,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交通运输、电力等行业的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至4倍。与此同时,央企“高工资”现象也在社会上引起争议。
对此,国资委的态度是,企业的薪酬水平要与其竞争力相适应。任何企业都必须控制好人工成本,使企业和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中央企业也不例外。因此,该条款的潜台词是,经营效益提高的企业,可以用高工资吸引优秀人才。
《办法》提到,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严控非主业投资预算
《办法》要求,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办法》要求,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该条款将抑制国有企业相互担保的风气,增加绩差公司获得资金的难度。
将成为资本预算依据
《办法》要求,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目前,国资委已经为大部分中央企业选定主业。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国有经济保持绝对控制力7个行业和保持相对控制力的9个行业。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有资本预算制度也将在今年破题,中央企业即将向国资委交纳“红利”。除了必要的监管和退出成本以外,“红利”所得将主要用于对必要产业的投资。而中央企业的财务预算将成为国资委收缴“红利”,以及“红利”再投资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要求,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