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奥美定”事件、“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佰易”事件……一桩桩与药品认证密切相关的事件,对药监制度提出了疑问。这些疑问在郑筱萸事发之后被逐渐厘清,药监部门失职的真正原因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权力机关的“企业情结”。
所谓“企业情结”就是公权力机关固有职责发生扭曲,异化成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企业行为,相应的,有关公务员也从一个相对独立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个体,异化成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肩负监管之职的药监官员与企业之间反而建立起亲密的关系,就是这一趋势演变的必然结果。药监部门在授予“欣弗”“国药准字”的权威认证后,没有跟踪检查,几乎成了“甩手掌柜”,药监部门为何重认证,轻监管?
药监部门对审批抱有足够的热情,对监督则常常漫不经心,是由于药监部门的职责已经悄然发生异化,并且它的逐利目标已经达到。不仅药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暴露出来的带有集体特点的腐败行为,基本上都与这个因素有关。一旦公权力带有逐利的倾向,它就与企业的目标发生了重叠,重叠的结果就是双方之间被共同的利益联结起来。如果不把企业与公权力之间的利益联结点斩断,腐败行为的产生乃是不可避免。
这个利益联结点源于公权力的“创收”。在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公权力机关、公务员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发生利益链接,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对公权力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比如,公权力机关和公务员只管提供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能,而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所有的开支都通过财政来解决。而在我们这里,审批新药本是药监部门的职责,而这种职责的履行本身就已经有财政的支持,药监部门本不该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有关部门同样如此。如果不堵住“创收”之门,腐败总能找到可钻的空隙。
同样,还要赋予民众监管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如果企业满足已经公开的条件,就能获批新药,那么,它就没有行贿官员。行贿行为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行政行为的不透明,当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这种不透明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因此,对郑筱萸及药监部门的腐败案的反思,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而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和研究,以找到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