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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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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版:机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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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6版:机构视点
    中期调整难免 时间将逾半年
    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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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2007年06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国证监会20日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办法》和相关通知都将于7月5日实施。

      国信证券:

      QDII试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视作管理层市场化调控市场的步骤之一,也是综合治理流动性过剩的手段之一。市场受新入市资金推动迭创新高,估值水平大幅抬高,特别是与H股等周边市场相比,A股市场明显存在估值压力,QDII的全面推行将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在大幅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之后,H股市场不仅是“估值洼地”,而且也成了“交易成本洼地”,其对于A股市场的资金分流预期较为强烈,而且事实上已经吸引了A股市场的部分资金。QDII的推行主体集中在基金和证券公司,无论是基金发行还是集合理财,均会对基金和券商的业务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中金公司:

      我们认为,《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短期影响有限:国内证券公司如果开展QDII业务应该主要集中于香港市场,因为多数证券公司对海外市场了解有限;在目前国内A股市场火爆异常情况下,多数投资者获利丰厚,导致国内投资者缺乏投资于海外的动机;在人民币正处于长期升值过程前提下,投资者更愿意持有人民币来避免货币贬值风险;在开展QDII业务之前,证券公司首先需要向外汇局申请QDII额度,其额度很有可能会受到限制,预计证券公司的QDII额度会低于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看,《试行办法》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长期积极影响。目前合格的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中,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各项指标都达到要求,而且在香港也拥有分支机构,应该可以较快拿到相关资格并开展QDII业务。

      申银万国:

      该《办法》的出炉是市场期待已久的。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机构投资者资格的量化规定显示了监管层的谨慎态度,并且要求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海外市场时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可以判断,随后将会有后续措施陆续出台。我们认为,QDII推广有两个目的和作用:第一、帮助境内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参与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在国际竞争中强化自身的管理水平;第二、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QDII范围扩大作为一种缓解流动性过剩的手段,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QDII产品的推出对于国内股市资金分流的作用有限,更多的是一种长期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