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6月24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十位董事均签署了书面议案,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决定在新的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由副董事长周原先生代行董事长职权。
二、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苏树林先生(苏树林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作为议案,提交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出席本次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均对此提名表示同意。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苏树林先生简历
苏树林,45岁,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1983年7月毕业于大庆石油学院石油地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99年4月获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1983年7月至1986年10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工作;1986年10月至1992年2月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1992年2月至1994年5月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副总地质师;1994年5月至1996年3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副总地质师、采油四厂厂长、破格晋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1997年1月至1997年11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兼第一油气开发部主任;1997年11月至1999年1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1999年1月至1999年9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9年9月至2000年8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12月至2006年9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2006年9月至2006年10月辽宁省委常委; 2006年10月任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6月22日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苏先生为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苏树林先生除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外与中国石化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国石化的股份,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若候选人苏树林先生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将与中国石化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苏树林先生未持有任何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中国石化股份的相关权益。
证券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07-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国石化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兹通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谨定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北京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决议案:
选举中国石化董事会提名的苏树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注:
1.出席股东大会出席资格
凡在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星期二)】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中国石化股东名册内之中国石化H股股东及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东名册内之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股东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中国石化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最迟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中国石化法定地址方为有效。境内股东应将有关文件递交中国石化,H股股东须将有关文件递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4)代理人可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程序
(1)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2)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六)】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中国石化。
(3)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中国石化。
4.股东名册过户登记
中国石化将于【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至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
5.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议案程序
在中国石化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限下,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以后可以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议案:
(1) 会议主席;
(2)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或
(3)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6.其它事项
(1)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2)中国石化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
(3)中国石化A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浦建路72号。
(4)中国石化注册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86) 10 6499 0060
传真号码:(+86) 10 6499 0022
股东大会回条
本人(或吾等)(1):
地址:
联系电话: 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
每股人民币一元H股/内资股(2) 股之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或吾等)愿意(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的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包括其延会)。
签署:
日期: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及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2.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
3.请把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条,以邮寄或传真或亲自送递方式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六)或之前送达中国石化(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100029 或传真号码(+86) 10 6499 0022);惟未能签署及寄回本回条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适用的委托代理人表格
本人(或吾等)(附注2):
地址为:
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每股人民币一元H股/内资股(附注3) 股之持有人,现委托(附注4)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为: 联系电话: )/大会主席为本人(或吾等)的代理人,代表本人(或吾等)出席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星期五)上午九时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的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包括其延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召开股东大会通告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人(或吾等)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日期:二零零七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6)
附注:
1.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与委托代理人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委托代理人表格将被视为与中国石化股本中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请删去不适用者。
4.请填上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的代理人。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的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不必为中国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 阁下出席大会。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5.谨请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6.委托代理人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委托人为一法人,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7.内资股股东应将本委托代理人表格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中国石化(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六号100029)或H股股东须将有关文件送达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