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中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在中国改革开放深化的关键时期,总理要重新强调这个问题呢?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来的,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初级阶段论为实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理论武器。
我们应看到,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毕竟我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到2000美元,还有2600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也很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另一方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并不表示我们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的建设以及对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的追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正义,指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困难群体得到有效救助,全体人民在各尽所能、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此意义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
所以,总理才会在文章中再度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因为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不随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益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调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这好理解,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公平与正义,如何实现人们所需求的公平与正义。
所谓公平与正义,首先表现为公民个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表现为每一位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缺乏上述平等,就没有起点意义上的公平,也谈不上正义。但在经济生活中,一些官员和垄断集团把公共权力变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获得法律规定之外的种种特权,大大破坏了公民权利的平等;或者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权力和权利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这些腐败行为都污染了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提升,但贫富差距却日益扩大。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产品供求失衡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当前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为例,无论从城乡、地区还是阶层和行业来说,差距正越拉越大,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日趋明显。与财富差距相连的是人们的发展起点、发展机会、表达意愿及政治权益与享受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不平等,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惠及全体人民,部分贫困人群甚至被社会排斥而日益边缘化。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背道而驰。
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处理好因公平正义问题产生的种种社会矛盾,不能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不能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那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就不可能实现。
当前,强调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为此,政府需要实施一系列公共政策,尤其是像总理指出的那样,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民主法制,解决经济畸形发展、分配不公,腐败的蔓延、政府的信用度和执行力下降等问题。
总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