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阜新金山
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机组投产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以下简称“阜新金山”)的报告,阜新金山#4机组(150MW纯凝汽轮发电机组)于2007年6月24日顺利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机组整体试运指标优良。
至此,阜新金山四台机组全部投产。
本公司的权益发电容量达到57.83万千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396 股票简称:金山股份 编号:临2007-02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深圳联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第三大股东深圳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信”)通知,其股东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深圳联信9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9.08%股份(23,789,361股)。
深圳联信此次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山股份
股票代码: 6003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
通讯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
联系电话: 02486116666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07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邬迪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工商注册证号码:2101002107849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1141176619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城乡土地开发、利用、交易、房屋建设及有关规划、土地开发的咨询业务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
经营期限:30年
联系电话:02486116666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邬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出让目的
本公司以城乡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本公司未来将立足于自身主营业务的深化发展,采取资产整合的方式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逐步出售、出让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小的其他资产,此次出让联信投资90%的股权是贯彻公司发展战略重要一环。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联信投资的股权。
除以上内容外,本公司目前暂无在未来的12个月内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届时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联信投资90%的股权,并实际控制联信投资持有的金山股份23,789,361股(占金山股份总股本的9.0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联信投资的股权,并不再在金山股份中拥有权益。
二、本次资产转让的基本情况
2007年6月21日,盛京信诚投资与本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协议当事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当事人为:
股权转让方: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受让方: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2、拟转让股权数量及比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将本公司对于联信投资的出资额2,700万元转让予盛京信诚投资,占联信投资注册资本的90%。
3、拟转让股权价格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协议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联信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4,657,200元。
4、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一次支付。
5、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股权转让协议书》自盛京信诚投资与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签注日期:2007年6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2、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3、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4、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5、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与盛京信诚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07年6月25日
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07年6月25日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山股份
股票代码: 6003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1104号2栋405室
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1104号2栋405室
联系电话: 02486110505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2007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1104号2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
注册资本:500万元
工商注册证号码:4403011265952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440300662651443
地税4403006626514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他限制项目)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路1104号2栋405室
经营期限:10年
联系电话:02486110505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春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收购目的
本公司一直关注电力行业的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本公司将成为联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从而实际控制联信投资持有的金山股份23,789,361股(占金山股份总股本的9.08%),相信能够在金山股份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除以上内容外,本公司目前暂无在未来的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届时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持有联信投资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联信投资90%的股权,成为联信投资实际控制人,从而实际控制联信投资持有的金山股份23,789,361股(占金山股份总股本的9.0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将不再持有联信投资的股权,并不再在金山股份中拥有权益。
二、本次资产转让的基本情况
2007年6月21日,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协议当事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当事人为:
股权转让方: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受让方: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2、拟转让股权数量及比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沈阳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将其对于联信投资的出资额2,700万元转让予本公司,占联信投资注册资本的90%。
3、拟转让股权价格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协议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联信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4,657,200元。
4、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一次支付。
5、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股权转让协议书》自沈阳市土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通过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金山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深圳市盛京信诚投资有限公司(签章)
签注日期:2007年6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