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西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07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994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8%,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3000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川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经对提案进行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原文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必须实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原文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票199415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由列席会议董事签字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由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