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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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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现行能源法作较大修改
    2007年06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草案对现行能源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扩大调整范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并强化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

      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草案还体现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注重发挥市场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对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做了规定。另一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比如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等。

      在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确定以后,我们认为,《能源法》下一步要讨论的焦点是能源管理体制问题。我国能源管理主体分散、政监(政策制定与市场监管)关系有待改进。美国电力监管援助计划项目主任马德威认为,中国的特殊情况在于能源管理机构不完善,责任分工不明确,权力难以集中,因此需要创建一个独立的能源管理机构。一段时间以来,成立能源部的呼声高起。国际上,能源管理主体的设置一般有几种模式,有统一、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有综合性产业(包括能源)主管部门,还有跨部门的能源协调机构和分散管理模式,政监关系上则有完全分离、适度分离和政监合一等方式。效果良好的能源管理机构应具备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对这个机构的授权应避免包含其内部的利益冲突;另一个要求是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选择措施和具有强大的执行能力。比如,美国独立于能源部(DOE)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是个好的范例。预计未来的《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主体制度应该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制度。在主体上,应包括协调、主管、协管和监管主体,管理上包括投资、产业政策、财税、储备与应急、标准、统计、审计等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管理和监管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