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备受关注,这次审议修改了相关条款,有很多亮点值得一提,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这些修改或新增的条款,显然更有利于对弱者的保护。关于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坚持平等保护的观点认为,一部法律应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平等地保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就有违公正、公平的立法原则。坚持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的观点则认为,目前,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并且这种严峻局面短时期内难以改观,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其实对劳动者不利,公平根本无法实现,只有使法律向劳动者倾斜才能确保公平。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强势者和弱者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忽视这一现实刻意强调平等保护只会滋生出不公平。事实上,即便在崇尚平等、自由观念的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往往是带有明显倾斜性的,特别注意保护弱者的利益,其实就是基于现实的一种理性选择。
劳资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只有强化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保护,才能避免恃强凌弱的现象发生,劳资和谐才有可能。因此,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最终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确定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时修改的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仍然拒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有的恶意延长使用期限,以对劳动者进行压榨。新修改的法律条款充分考虑了这一现实因素,规定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视为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应该认识到,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强势的用人单位更容易推卸责任,比如,拒不承认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具有威慑力,使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地位不敢轻易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理应向弱者倾斜,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基本上都遵循重点保护弱者的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顺应了这一潮流,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