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减免优惠三年前已取消
2007年06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通知,取消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地方行政审批权限。有媒体报道,此举意味着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被取消,国家进一步开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但是,昨日有专家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房地产行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早在2004年即已取消,国税总局最新的通知不过是对过期行政规章的例行清理,对房地产行业没有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其中提到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第四和第六条。
这两条内容包括: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其实,有关房地产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行政审批规定早就已经取消。”北京一位税收问题专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家表示,根据2004年通知精神,除了建设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以往有关减免优惠审批的规定应该已经失去效力。“国家税务总局25日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对过时行政规章的清理行为,对房地产行业事实上没有影响,似乎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明确的调控信号。”这位专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