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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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转交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甬民二初字第59号传票,原告陈秀娟分别以宁波口腔医院股东赵朔、朱斌为被告一、被告二,并将宁波口腔医院列为第三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告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称:
二OO七年五月九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波口腔医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确认标的公司(即宁波口腔医院)的价值700万元,出让方自愿以490万元向受让方出让其持有的第三人70%的股权,受让人自愿受让该部分股权。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受让方于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0万元至出让方指定的帐户,作为付款保证金,余款427.5万元于六月十一日前支付,如未按时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原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其余款项52.5万元在工商注册变更完毕后两个月内付清,最迟付款期限为八月十五日。原告已于二OO七年六月七日前共支付股权转让款239万元,根据协议,原告于二OO七年六月八日继续向原告一帐户汇款,但由于该帐户被撤销,致使原告不能按补充协议第二条全部支付款项,并被被告告知于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经被告一签字及被告二委托确认,协议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继续履行,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双方于二OO七年五月九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均有效,并继续履行。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与第三人依法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