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拆分
(一)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666元。则拆分后,该持有人持有份额变为16,666份,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000元。
(二)拆分日
基金份额拆分日为2007年7月9日。
(三)拆分对象
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拆分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拆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持有人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拆分公式为:
拆分后基金份额数=拆分前基金份额*份额拆分比例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拆分前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拆分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和实收基金的金额)没有变化,基金未来的分红能力也不受影响,仅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相应调整,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五)基金份额拆分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在拆分日,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申请都将按照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计算并确认申购份额和赎回款项。
2、在拆分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此为基础计算。
3、持续销售期间采用日常申购和赎回费率。
(六)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
具体销售安排请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解释为准。
(七)限量销售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和建仓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此次持续营销期间对基金总规模实行限量:
1、规模控制
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拆分日后一个月内,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10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公告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2、比例确认
当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时,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00 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100 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100 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份额净值,即1.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交易的确认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的限制。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及持续销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及本公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
2、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内的任一个工作日暂停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在公司网站上公告,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再次公告。
3、持续销售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将及时公告、通知。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拆分及持续销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公告。
5、基金管理人将在拆分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公告。
6、投资者可登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咨询相关情况。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将《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六款基金份额面值中“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前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