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经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加强公司治理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二)《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以上决议内容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报告
根据2007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自查,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经过认真的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有待改进:
1、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已不在适应新的信息披露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将在近期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运作方面,还应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特长,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比如,如何更强地发挥战略委员会的战略性前瞻决策,使公司更稳健地持续发展;
3、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充分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积极做好投资者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规范的议事、监控制度,未发生过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有严格、完善的内控体制,能有效执行。公司独立性情况良好,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做到严格分开,具有独立的业务及经营自主能力。公司透明度情况良好,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而受到批评、谴责等情况的发生。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完善公司制度方面,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自制订以来最近一次是于2003年修订的,近期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指引》,原来的信息披露制度已不再适应新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将在近期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且独立董事多担任召集人,对公司发展、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如何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3、公司除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中采用网络投票形式外,在其他股东大会上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该投票方式认识程度不高,另外还受股东参与程度、网络技术支持、使用费用等方面的影响。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1、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指引》的要求,尽快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此项工作将于6月底前完成,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
2、公司将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进一步明确决策流程,使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完整的事前分析,有效的事中监控和全面的事后评价,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重要支持。此项工作的集中整改时间为6月底以前,并在以后持续改进,责任人为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和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网络投票的规定,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制度,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此项工作在以后股东大会中改进,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董事长负责,但具体审计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可以审计到公司各个层面和环节。
以上是我公司关于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欢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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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