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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发改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
四大纲领性文件
《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和今年年初颁布的《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这四大纲领性文件,构成了“十一五”我国军工体制改革的基石。
军工企业的“十五”和“十一五”是有本质的不同。军工行业“十五”的核心是发展,即在国家军工订单大量增加时,加快自身发展,提高自身实力,解决各种历史问题和包袱。但军工行业的“十一五”是改革,即在行业发展到一定高度,企业自身实力得到很大提高情况下,如何实现市场化的改革,将是摆在军工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在“十五”期间,军工行业对资本市场基本没有要求也没有作为,但在“十一五”资本市场对军工行业将有重要的意义。
再看这四大文件,可以发现它构成了完备的未来军工体制改革的政策框架,其核心就是要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军工行业投资体制改革,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垄断走向竞争。而要实现这样目标其主要的手段就是两个:一、对军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体制创新;二、加快发展民用产业,走军民结合的道路,实现产品创新。通过这两个创新,来实现中国军工行业的整体创新。
《意见》将推动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仔细分析《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可以发现这是目前国家关于军工企业改造,最有实质性内容的方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意见》指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军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军工行业整体改革步伐缓慢,多数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意见》指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意见》指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指导意见》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在具体操作上,《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指导意见》还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在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上做了规定。《指导意见》指出,在完善政策法规环境方面,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在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方面,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方面,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的市场环境,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总之,《指导意见》提纲挈领指出了未来中国军工的股份制改革之路。由于军工企业受政策影响很大,对于军工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进入资本市场,大多数军工企业集团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除了中国一航集团大刀阔斧的改革外,其他集团更多是观望和等待。从管理层的角度来说,由于《指导意见》没有最终通过,因此对各种方案的审批,步伐也很缓慢,所以西飞的方案历时一年之久。但是,一旦政策放开,指导思想确立,相信未来中国军工资产将迎来股份制和证券化的高潮。
看好三类军工企业
在所有的军工股中,根据其特性和投资价值,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风险承受力,进行组合投资:
1、价值型。价值型的军工上市公司,其基本面好,业绩好,估值相对较低,在集团的地位重要,因此属于长期价值型。如:火箭股份、广船国际、中国卫星、西飞国际、航天电器等。
2、资产注入型。资产注入类的上市公司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具有较强的资产注入预期,未来股价爆发力强,但由于资产注入的不确定性,其风险也相对较大,如航天长峰、航天科技、南岭民爆、成发科技、辽通化工、北方股份、S吉生化等。
3、地方军工企业。地方军工企业由于脱离核心军工体系较久,市场化意识较强,军民业务结合较好,能够充分分享来自两个市场的增长。如久联发展、南岭民爆、湘电股份、泰豪科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