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17层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24人,代表股权数252,581,3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37%,其中代表流通股股东股份25,158,76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二OO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8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二OO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2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98%;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无效票60,000股。
3、审议通过了《二OO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2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98%;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无效票60,000股。
4、审议通过了《二OO六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142,614,940.59元,母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4,205,444.48元、按3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2,616,333.44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484,299,630.34元(含上年滚存未分配利润398,506,467.67元);资本公积为1,244,330,900.64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
(1)、以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90,387,4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7股并派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本年度共分配股利69,450,223.89元,方案实施后留存未分配利润414,849,406.45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以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90,387,48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3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15,750,373股。方案实施后资本公积余额为1,128,580,527.64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2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98%;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无效票60,000股。
5、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69,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5%;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无效票11,90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8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8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以不低于5.5元/股价格转让公司持有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在具体实施本事项的过程中,如达到证监会105号文规定的审批事项,公司将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58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魏鸥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