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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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共审议12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多功能厅召开,到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557,724,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4%。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11人,代表股份552,084,712股,占总股本的52.31%;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639,363股,占总股本的0.53%。会议由副董事长任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2、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3、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4、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预算报告》;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5、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0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6、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信用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境内外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65万元人民币,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另行支付。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7、通过《关于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8、通过《关于全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9、通过《关于全面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10、通过《关于全面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11、通过《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12、通过《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同意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间推迟至2007年9月末。
同意557,724,075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52,084,7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8.99%;B股5,639,3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1%;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艾先生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