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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
“安排”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地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内地部分服务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7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签署。根据补充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05年10月18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签署,在2003年签署的“安排”和2004年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
2006年6月27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签署,内地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安排”为香港居民创造36000个新职位,并为香港带来51亿港元的额外资本投资。“安排”为内地创造了16000个新职位,并吸引香港企业在内地作出92亿港元的额外资本投资。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