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公告如下:
杨凌秦丰农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陕执二民字第125—2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6号建筑面积为14454.58平方米的房产及面积为39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亦不得对外担保、租赁。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限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的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ST秦丰 公告编号:2007-21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推荐恢复上市暨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关于对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A股股票自2007年5月25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07年6月28日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关于推荐恢复上市暨委托代办股份转让之框架性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当甲方具备股票恢复上市资格时,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如果甲方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并委托乙方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乙方作为甲方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为甲方制定有关的计划、步骤和程序;并负责恢复上市和代办股份转让各环节之沟通与协调,包括:股东、交易所、登记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等,并制作申报材料。
特此公告。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