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原因。
(二)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三)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1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四)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五)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六)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七)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八)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同时废止。
表1
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单位:股
注:
1.“未上市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外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份”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时间。
11.“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1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13.“本次变动增减”项下“其他”栏指除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4.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表2
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单位:股
注:
1、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
2、国家持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其他内资持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外资持股是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表3
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单位:股
表4
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表5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适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单位:股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
表6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适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单位:股
注: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