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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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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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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信息披露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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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7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三、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四、公司预计2007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7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在2007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7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7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同期净利润可以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公司在提供本次半年度报告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说明追溯调整的依据和原因。

      同时,公司还应假定比较期初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37号,以上述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在利润差异调节表中分项列示,并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

      六、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数据,均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并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七、公司应在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一节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八、公司应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一节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九、上市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以及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十、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3规定的格式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5.6、6.5.1、6.5.2和6.6的内容。

      十一、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上述说明应对外披露。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三、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各一份(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供参考);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7年半年度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其公告文稿;

      5.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2或以上版本”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并生成该文件。该软件如有更新版本,公司应及时升级);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半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自行在指定报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十四、本所对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1: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2: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1)公司应填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权证、基金等证券投资情况;(2)报告期损益是指该项投资对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数。

      6.5.2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1)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2)拟上市公司是指已提出IPO发行上市申请或拟在一年内提出IPO发行上市申请的公司;(3)期末账面价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4)报告期损益是指该项投资对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数。

      

      附件3:

      6.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