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如预计不能在2007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07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 家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五、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摘要及正文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数据,应当以按照第7号规范问答进行调整后的数据为准。公司还应当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2007年修订)》等规定。
六、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在本次半年报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参照附件2的格式作出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十二、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如果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2007年中期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200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 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 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 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3.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五、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六、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1: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①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②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其中,股票投资只需填列公司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部分;
③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附件2: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①本表要求填列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②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6.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 ①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
②期末账面价值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③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附件3: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注:接待方式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书面问询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