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6月7日本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事项已于2005年6月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2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情况,2003年未如实披露9074.48万元,2004年未披露306.98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49578万元;
(三)未如实披露银行贷款事项,涉及7600万元银行贷款;
(四)未披露用定期存单为关联方提供贷款质押事项;
(五)未如实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于立群、李旭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二)对董事侯军、卜炎贵、赵邵安、周卫国、段军、李巨龙、胡尼勇、周芳坤、夏育林及财务总监朱为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理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ST张股 公告编号:2007-36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国中中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诉本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国际大酒店关于张家界大国际酒店53%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6年9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收到(2007)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中旅公司、本公司、张经开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旅公司将其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20%的股份转让给张经开公司;
二、张经开公司向中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三、中旅公司向张经开公司提供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所需股权转让协议、张家界国际大酒店股东会决议、致张家界工商局及商务局的函件等文件;
四、本案件受理费共计147100元,中旅公司、张经开公司各负担73550元;
五、中旅公司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张家界国际大酒店及其另一股东银浪控股有限公司均出具承诺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案件的调解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没有影响。
截至2007年6月29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3850.5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82.3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民事调解书(2007)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3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ST张股 公告编号:2007-37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原股改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重新启动股改程序;
2、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将结合公司控股股权转移、债务重组和重大风险化解等事项进行,目前上述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但因沟通及实施时间较长,公司在未来一定时间是否能披露股改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公司七家非流通股股东均未书面提出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动议,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公司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主要障碍是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无法在原被否决的股改方案的基础上提高对价水平。公司目前面临重大风险,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目前公司没有可供讨论的股改方案。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公司前次股改程序的保荐机构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游进先生。目前公司没有变更和新聘保荐机构。
三、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各非流通股股东就公司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时间与具体方案尽快达成共识。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1、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2、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3、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