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及股东大会的
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要求中小板公司对制度建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章程》中未按照《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要求,公司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对章程的修订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东张近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7,921,920股,持股比例29.69%)向董事会提交新的《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提请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电器 公告编号:2007-043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5月,公司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由安信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见公司2007-034号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安信证券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中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商业银行按月在规定时间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3、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安信证券。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