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或失效保险
许可证要罚高管
2007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的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都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七大类。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按照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除了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该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