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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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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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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解沪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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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解沪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
    2007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蕾

      

      随着昨日零点首张交强险新单的出炉,上海交强险“变脸”几何已清晰可见。根据记者昨日采访的情况,为沪上车主细解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制度。

      

      “双挂钩”后保费如何算

      “双挂钩”即交强险费率浮动挂钩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者参照全国统一标准,后者延续上海原有标准。

      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对于下浮的计算,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

      举例说,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

      而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共包括九项内容。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反之,如果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记者手中拿到的一份交强险新单显示,上海交强险保费的计算公式为: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公式计算,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

      

      投保人负担不会增加

      沪上一家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向记者分析交强险“变脸”细则时表示,虽然上海新办法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但并不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更大负担。“全国办法最大上、下浮幅都为3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

      上海新办法中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其原因在于:新办法上浮幅度小于现行办法上浮幅度,新办法下浮幅度大于现行办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国办法的下浮幅度。

      从交通事故费率上浮情况看,由于不再按照赔款金额上浮保费,而且不实行浮动因子的累加,新办法的上浮幅度肯定要低于现行办法的上浮幅度。虽然新办法增加了有责死亡责任保费上浮30%,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即使发生了有责死亡责任,按照现行办法费率也要上调到30%。

      另从交通事故费率下浮情况看,新办法仍然按照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给予了-10%、-20%和-30%的无赔款优待。而且,由于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又可以享受-10%的优惠,累计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而现行办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费率下浮。

      根据上海保险监管部门初步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上海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还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