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是本行仅为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份而制作的。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本行A股股份外,本招股意向书不得用作且不构成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内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要约邀请。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发行本行股份或分发本行招股意向书可能是一种受当地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本行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或准许任何人在除中国外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公开发行本行股份或分发本行招股意向书,除非这种行为已根据当地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或得到豁免。
本行在本次发行中发售的A股并未而将来也不会在美国《证券法》或者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律下进行登记注册发行。本行在本次发行中发售的A股不得在美国境内进行要约邀请或发售。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发售的A股只得在美国境外,并通过符合美国《证券法》S条例规定的境外交易进行发售。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本行所发售的A股的投资者,将被视为已经作出了以下陈述和保证:投资者是依据美国《证券法》S条例通过该法规定的“境外交易”购买本行的A股。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数计算,对于截止本次发行前本行已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审计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前的本行老股东享有其中的35%,其余部分由老股东和新股东共享;对于基准日之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则全部由老股东和新股东共享。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按滚存未分配利润计算的应由老股东享有的35%部分为206,637,118.74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均高于50%的监管指标,对此,本行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客户结构进行调整,压缩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的比例,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为48.92%,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中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BANK OF NINGBO CO., LTD
(二)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三)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四)注册资本: 20.5亿元
(五)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邮政编码: 315040
(六)电话号码: (0574)87050028
(七)传真号码: (0574)87050027
(八)互联网网址:http://www.nbcb.com.cn
(九)电子信箱:dsh@nbcb.cn
二、简要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重组设立
1996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以《关于筹建宁波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字[1996]425号)同意本行筹建。1997年3月18日,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代表其原股东与宁波市财政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公司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根据前述批复和《发起人协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包括364家机构及企业法人和2,421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宁波城市合作银行”。
1997年3月31日,人民银行以《关于宁波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36号)同意本行开业。于本行开业之时,纳入组建范围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各自协议自动解散后成为本行的分支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动终止;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的全部合法债权债务转为本行的债权债务。
1997年4月10日,本行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于4月11日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D100133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成立时,本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存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债券,代理收付款、保险业务,保管箱服务。
1998年6月2日,经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本行更名为“宁波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4月13日,经银监会批准,本行更名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入资产情况
本行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38,244,300元,折合股份总数238,244,300股。其中,宁波市财政局以现金出资30,000,000元,折合3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12.59%;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公司以现金出资10,000,000元,折合1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20%;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以资产出资,折合198,244,3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3.21%,其中包括364家机构及企业法人持有的合计184,935,7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77.62%,2,421名自然人持有的合计13,308,600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的5.59%。前述股东均为本行的发起人。
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的原股东的具体出资情况为:根据宁波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宁波明州会计师事务所和宁波甬江会计师事务所以1996年6月2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经评估的净资产总额为20,480万元,在扣除必要的公共积累及其他必要的扣减后,可量化给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原股东的净资产(简称“可用于折股的净资产”)为174,161,954元,经宁波市政府批准,以上述174,161,954元可用于折股的净资产折为198,244,300股本行股份。其中,差额24,082,346元是由于有5家信用社的可用于折股的净资产低于该等信用社设立时的实收资本,而该等信用社原股东暂以其在该等信用社设立时的原始出资额按1:1比例折为本行股份而形成的。前述差额在本行成立时先予挂账,并在本行成立后,部分由相关股东以其可分配红利进行弥补,部分由相关股东补缴,部分以相关股份转让后的转让款补缴,截至2006年9月30日,欠款股东以其历年应得的红利弥补3,425,397.94元,欠款股东补缴317,148.10元,欠款股东依据法院司法裁判用其股份抵偿所欠股款5,267,673.39元(股份抵偿后已全部转让给了第三方),欠款股东以股份转让获得的对价弥补欠款10,851,690.63元,共计弥补所欠股款19,861,910.06元。对于前述弥补后尚余的4,220,435.83元股东欠款,本行现有股东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自愿代为补缴,从而使股东欠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根据本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股东欠款的补缴属于自愿补缴其他股东对本行的股东欠款,且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已在承诺函中主动放弃该等股款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因此,这部份股东欠款对应的股权应归属于原股东。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长会师报字(2006)第23019号验资复核报告,本行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足。
宁波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1日以《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07]28号)确认,于本行设立时,宁波市财政局持有股份的性质为国家股,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公司持有股份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364名法人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为社会法人股,2,421名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为个人股。
2001年,本行增资18,127万元。
2004年,本行增资138,048.57万元,其中3.6亿股为本行发行的内部员工股。根据本行于2004年9月16日发布的《宁波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投资入股有关规定》(甬商银[2004]364号),本行以1元/股的价格向2004年9月15日正式在编员工(不包括内部离岗退养人员、托管人员)发行了3.6亿股股份。
2006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银监会”)批准,本行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华侨银行入股2.5亿股,本行增资25,000万元。
三、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经甬国资产[2007]28号文确认,经历次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后,本行于2007年5月31日的股权结构为:宁波市财政局持有270,000,000股国家股,宁波电力开发公司持有179,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2,009,200股国有法人股,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持有5,511,8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000,000股国有法人股,浙江烟草公司象山县公司持有1,600,0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持有1,523,1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83,4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市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462,0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商贸国有资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4,800股国有法人股,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公司持有1,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华源实业发展公司持有508,800股国有法人股,宁波海曙区广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3,582,800股国有法人股,华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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