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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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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启动
    2007年07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昨日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是在当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如上表述的。

      今年3月份通过的《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万鄂湘要求,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级法院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首先,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他说。

      法律专家分析,物权法有关担保方面的新规定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打开了扩展的空间,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将会为相关人员提进一步明确的的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