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2007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题为《长征电器公告未披露案后案》的文章,其中写到:“上海华明昨日发表公开声明称,长征电器发布的公告内容存在选择性披露,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2.本公司明确声明: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至今,未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任何相关的通知、文件和传真。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问询,截止2007年7月5日,上海二中院民一庭未向本公司发送有关上海华明起诉长征电器案件的任何文件。因此,本公司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一、传闻简述
1、2007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B1版刊登了见习记者徐锐的文章 《长征电器公告未披露案后案》,文章主要内容为:“针对长征电器6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上海华明昨日发布声明称,长征电器发布的公告内容存在选择性披露,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上海华明已于6月20日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由再次起诉了长征电器,并于6月26日收到了上海二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根据报道所述,公司董事会仔细查阅了本公司自2007年6月26日至今的信件收发记录,经核查公司未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任何相关的通知、文件和传真。
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报道所述案件进行电话问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答复如下:“上海二中院民一庭已于2007年6月26日受理上海华明起诉长征电器等被告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案,但截止2007年7月5日,未向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有关上海华明起诉长征电器案件的任何文件。”
二、澄清声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7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的民事裁定书,按照规定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对外披露了民事裁定书的相关信息。至今,公司没有收到因上海华明再次上诉的上海二中院的任何文件,公司对这一诉讼事项完全不知情。同时,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问询,截止目前,上海二中院未向本公司发送有关本案的任何文件。公司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07年07月05日《上海证券报》B1版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