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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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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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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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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等)
    2007年07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ST宝龙 公告编号:临2007-032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此发表异议声明的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已于2007年7月2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出书面函,要求答复有无同相关重组方签定实质性的重组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07年6月27、28日、2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积达到15%,根据《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别提示和声明如下: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经营情况同最近次披露的情况一样。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及控股股东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及管理层咨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此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的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上市公司必要的风险提示

      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2007年6月22日至2007年7月6日,以下简称“两周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及控股股东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未与任何“洽谈方”签定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等任何书面文件。“洽谈方”未与公司的债权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关系方等就“重大事项”签订任何书面文件。

      实际控制人杨龙江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 。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ST宝龙 编号:临2007-033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0、16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0、161号《民事裁定书》

      1.申请执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2.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

      3.具体情况:

      依据(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5、186、18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英达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白江、东洲村蝴蝶岭宏泰工业区(新地址:新塘镇宝龙路1号)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2、B0400163号,面积分别为:13657平方米、10861平方米)进行拍卖处理。

      上述财产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经委托评估及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白江、东洲村蝴蝶岭宏泰工业区(现地址:新塘镇宝龙路1号)两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2、增国用(2004)第B0400163号]过户到买受人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拍买现场拍卖成交价为32,710,000.36元(人民币),目前未收到拍买成交价的书面通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五日